如何申请开业登记
店铺申请开业的过程,也是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审批的过程。登记审批过程有着完整的法定程序,从登记主管机关的角度看,登记审批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而从申请开业者的角度看是申请、待批、另找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或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申请个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也可以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第二,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店铺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店铺申请人是指所有出资和其他出资人。凡是申请开办私营店铺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待业证明。
(2) 个体户提交营业执照。
(3) 辞退、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退职证明。
(4) 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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