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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游泳馆如何办理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 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送给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2) 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②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③变更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
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证件(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3) 纳税人变更名称、经营方式或经营 范围、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日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员。
(4) 户籍管理员3日内实地调查,如情况属实,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回传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如纳税人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经催缴无效后传递给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在两日内将此信息传递给稽查局处理。
(5)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收到户籍管理员传回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当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税务登 记申请审批表》,并提相关证件、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如下:
(1)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由纳税人向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日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员。
(3)户籍管理员3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加注“同意注销”意见后通知纳税人到税收服务中心缴清发票,交回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税务证件,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没有结清税款的,经催缴无效后,将此信息传递给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在两日内将此信息传递给稽查局处理。
(4)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收到户籍管理员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应于当天办理注销手续,清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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